(2015)周民终字第1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玉静与被上诉人蒋争气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终字第1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静,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李钰灵,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系李玉静之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刘耀华,男,太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争气,男,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卢云三,男,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上诉人李玉静因与被上诉人蒋争气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玉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钰灵、刘耀华,被上诉人蒋争气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云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审理查明,蒋争气、李玉静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8日生育长女蒋某甲、2013年6月2日生育次女蒋某乙,现蒋某甲、蒋某乙均跟随蒋争气一起生活。蒋争气、李玉静的共同财产有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及联想牌台式分体机电脑一台,上述财产均在蒋争气处,共同债务有2013年因李玉静生育次女蒋某乙的时候借李玉静姐姐李玉玲10000元,无共同债权。李玉静的婚前财产现在蒋争气处的有十门组合柜1套、四组合布艺沙发1套、玻璃茶几1张、穿衣镜1个、梳妆台1张、木质衣架1个、单人钢丝床1张、两组合条几柜1套、海尔牌空调挂机1台、新飞牌饮水机1台、海尔牌双净力双桶洗衣机1台、海尔牌21寸液晶电视机1台、亚杰牌二轮摩托车1辆、被子12条、被罩6条、床罩2条、床单4条。2013年农历1月份蒋争气、李玉静告因琐事生气开始分居。2014年6月份,蒋争气曾诉至法院要求与李玉静离婚,法院未准予蒋争气、李玉静离婚。上述事实有(2014)太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良好的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作为区分界线的。本案中,蒋争气、李玉静婚前缺乏沟通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影响了其夫妻感情。蒋争气曾于2014年初向法院提出与被告离婚,法院未准予蒋争气、李玉静离婚。判决生效后蒋争气、李玉静仍未和好。现蒋争气再次提出与李玉静离婚,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蒋争气要求与李玉静离婚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蒋争气、李玉静所生长女蒋某甲、次女蒋某乙的抚养问题,考虑到次女蒋某乙尚属年幼,应由李玉静抚养为宜,长女蒋某甲应由蒋争气抚养。蒋争气、李玉静应给付对方一定的子女抚养费,以每月180元,自蒋争气起诉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其中,蒋某甲的抚养费为31680元、蒋某乙的抚养费为35280元,经折抵,蒋争气还应给付李玉静子女抚养费3600元。关于蒋争气、李玉静的共同财产有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及联想牌台式分地机电脑一台的分割问题,经综合考虑,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归蒋争气所有,联想牌台式分体机一台归李玉静所有。关于李玉静借其姐姐李玉玲10000元,属于蒋争气、李玉静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李玉静的婚前财产属李玉静一方的个人财产,应归李玉静所有。李玉静所辩,蒋争气、李玉静还有共同财产东风牌面包车一辆及共同债权有蒋争气的母亲向蒋争气、李玉静借5000元。因李玉静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蒋争气与李玉静离婚。二、蒋争气、李玉静所生长女蒋某甲由蒋争气抚养、次女蒋某乙由李玉静抚养,蒋争气给付李玉静子女抚养费3600元。三、蒋争气、李玉静的共同财产苹果牌ipadair平板电脑一台归蒋争气所有,联想牌台式分体机电脑一台归李玉静所有。四、蒋争气、李玉静的共同债务借李玉静姐姐李玉玲10000元,由蒋争气、李玉静各偿还5000元。五、李玉静的个人财产十门组合柜1套、四组合布艺沙发1套、玻璃茶几1张、穿衣镜1个、梳妆台1张、木质衣架1个、单人钢丝床1张、两组合条几柜1套、海尔牌空调挂机1台、新飞牌饮水机1台、海尔牌双净力双桶洗衣机1台、海尔牌21寸液晶电视机1台、亚杰牌二轮摩托车1辆、被子12条、被罩6条、床罩2条、床单4条归李玉静所有。六、驳回蒋争气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三、五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蒋争气负担。李玉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证据不足,判令离婚错误。双方经人介绍在双方互相了解的过程中,两人共同度过了漫长而又甜蜜的热恋岁月。两人从相识、相知到相爱,关系从恋人到夫妻,两人的感情也随着甜蜜爱情的浇灌,由热恋到结婚,双方相互了解,性格相投,爱好一致,自然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双方于2011年2月18日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夫妻二人有了两个女儿的美满家庭。婚后蒋争气外出打工,低微的工资很难维持家庭的生活,李玉静看到自己的丈夫蒋争气,为家庭生活打工的艰辛,痛在心里,有说不出的苦涩,更加关心、爱护、体贴他,二人婚生次女蒋某乙出生,夫妻二人借大姐李玉玲10000元才渡过难关。姐妹的亲情给李玉静夫妻二人生活上充满了阳光,李玉静的姐姐开公司、办厂给李玉静夫妻二人生活上充满了希望,夫妻二人下定决心向姐姐(李玉静的姐姐)学习,请求李玉静的大姐、二姐共同资助借款给他们夫妻二人,开始创业,李玉静的大姐,二姐看到妹夫蒋争气、妹妹李玉静那么诚恳,渴望美好的生活,姐妹二人最终同意借款给妹夫蒋争气、妹妹李玉静去创业;大姐李玉玲把借款交到妹夫蒋争气手里,千万次的叮嘱,二姐李金风把借款交到妹夫蒋争气手里,千万次的叮嘱,创业不是你们夫妻二人想象的那么美好,望你们夫妻二人同心协力一起走下去。李玉静、蒋争气没有辜负两位姐姐的希望,蒋争气开始在上海承揽活,李玉静把孩子放在娘家照看,娘家忙时就把孩子放在婆婆家照看,在上海丈夫蒋争气的工地上给工人一直做饭。李玉静一直忙于工地做饭及干一些杂活,没有留意丈夫蒋争气与一女子有染,后蒋争气诉至太康县人民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无果。蒋争气只好向李玉静认错,保证改正错误,不让姐姐因此事,向他们夫妻二人偿还借款,李玉静原谅了蒋争气的过错,夫妻二人继续在上海一起生活工作,2015年春节夫妻二人从上海回到老家过年。一审法院认为2013年农历1月份夫妻二人分居,明显证据不足,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影响了其夫妻感情,这明显认定事实不清,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故判令离婚,错误。二、一审判决对双方拥有的共同财产、债务审查不清,认定事实错误。李玉静认为蒋争气在独自管理家庭共同财产时,采取隐藏、转移手段,严重侵占了李玉静的大量合法财产,蒋争气想通过离婚独吞客观的家庭共同财产,逃避债务,这才是其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为了查明事实,李玉静申请调取证据申请书,一审法院没有认定,对李玉静的证据也不予认定,这明显偏袒一方,显然是糊涂法官断糊涂案。综上所述,夫妻二人分居未达两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错误判决,并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重新审核李玉静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3、上诉费由蒋争气承担。被上诉人蒋争气的答辩意见为: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已于2013年分居至今,双方感情破裂,上诉人于2013年向镇司法所调解离婚未果。2、2014年6月被上诉人诉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再次向原审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证明了双方的感情破裂。3、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经常生气,造成双方家庭发生矛盾,由管辖的镇派出所解决。4、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原审法院查明的清楚,子女的抚养也查明做出了判决。综上,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在上海有企业之说,和其他打工者一样,在上海打工。请求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2日,李玉静被太康县中医院诊断为不完全流产,并进行了清宫术。其他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认定李玉静与蒋争气自2013年农历1月份开始分居证据不力。由于李玉静在蒋争气提出离婚诉讼前于2015年2月12日在太康县中医院做了不完全流产清宫手术,存在中止妊娠的情形,原审法院立案受理该案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康县人民法院(2015)太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蒋争气的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3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李玉静上诉费用150元,由原审法院退回被上诉人蒋争气案件受理费1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新章审判员 曹春萍审判员 金 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永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