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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27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苏丽儒与被告林华鹏、林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762-3号原告苏丽儒,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华鹏,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林兰兰,女,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丽儒与被告林华鹏、林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丽儒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丽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530元,合计人民币1180元,由原告苏丽儒负担。审判员苏挺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黄燕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