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曾某某,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帼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