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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曾某某,女,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潘 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帼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