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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志杰、李军丽与唐山市路北区酷与热健身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杰,李军丽,唐山市路北区酷与热健身房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2566号原告:付志杰,无业。原告:李军丽,无业。被告:唐山市路北区酷与热健身房。负责人:董石磊,该健身房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志杰、李军丽与被告唐山市路北区酷与热健身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志杰、李军丽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志杰、李军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志杰、李军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付志杰、李军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