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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金超与周福庆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金超,周福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776号原告雷金超,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福庆,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雷金超诉被告周福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金超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雷金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金超负担。审 判 长  何朝云审 判 员  龚敬贵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