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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张茂明与赵明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茂明,赵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1471号申请执行人:张茂明,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赵明利,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齐晏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齐立保字第80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明利在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6096.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赵明利在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陆仟零玖拾陆元柒角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