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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特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立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洋洋失踪一案终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4号申请人张立丰。法定代理人李淑清,系申请人祖母。申请人张立丰要求宣告刘洋洋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立丰称,其父张学利与母亲刘洋洋于2008年8月4日登记结婚,又于2012年1月31日离婚,2014年10月份其父张学利因诈骗罪被判刑9年零6个月,其母亲于2012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导致其只能由祖母抚养监护,而且其祖父已经去世,所以现请求贵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刘洋洋失踪。经查:刘洋洋,女,1986年7月1生,满族。张学利与申请人张立丰之母刘洋洋于2008年8月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立丰,现年5周岁。其父张学利于2014年因诈骗罪被判刑9年零6个月。刘洋洋于张立丰出生不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2日发出寻找刘洋洋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三个月现已期满,刘洋洋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洋洋离家出走后,已下落不明满二年。本院发出寻找公告后,仍未能查明其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刘洋洋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淑清为失踪人刘洋洋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安立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