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郾民初字第01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付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李付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郾民初字第01995号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韩志刚,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伟,男,汉族,45岁。委托代理人李振良,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姬广丽,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付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漯河市郾城区李集镇大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刘 晓审 判 员  万俊华人民陪审员  王黎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