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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保字第6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魏俊霞与张从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俊霞,张从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6467号申请人魏俊霞。被申请人张从纯。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宁民保字第64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从纯向法院交纳相应的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从纯驾驶的肇事车辆鲁N×××××号轿车予以解除扣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雪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