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6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魏俊霞与张从纯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俊霞,张从纯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6467号申请人魏俊霞。被申请人张从纯。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宁民保字第646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张从纯向法院交纳相应的担保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从纯驾驶的肇事车辆鲁N×××××号轿车予以解除扣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雪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