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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万删、万婷与张慧明、张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珊,万婷,张慧明,张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万珊,女,199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万婷,女,199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慧明,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衡,男,198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万珊、万婷诉被告张慧明、张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万珊、万婷于2015年8月3日以其与被告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珊、万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珊、万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珊、万婷承担。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