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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玉球,赖京梅,赖小坤与郑文挺,郑荣斌,赖运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京梅,赖小坤,陈玉球,郑文挺,赖运娥,郑荣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赖京梅,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申请执行人:赖小坤,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玉球,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系上述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郑文挺,男,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始兴县。被执行人:赖运娥,女,汉族,广东省始兴县人,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郑荣斌,男,汉族,乳源瑶族自治县人,住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玉球、赖京梅、赖小坤与被执行人郑文挺、郑荣斌、赖运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结果,被执行人郑文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玉球、赖京梅、赖小坤78000元,在被执行人郑文挺未能履行的情况下,由保证人郑荣斌、赖运娥代为清偿。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郑荣斌在乳源瑶族自��县有存款900元及广州市天河区有存款4300元,已依法委托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扣划,另发现被执行人郑荣斌在乳源瑶族自治县有位于乳源县城沿江路大榕树头B栋202房的房屋一套,已依法委托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文挺、郑荣斌、赖运娥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始法执字第213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宇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