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1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初字第01962号原告唐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姚 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