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告雷玖敏、孙苏姣、唐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唐之荣,孙苏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法定代表人罗雄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小东,男,1965年9月14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唐之荣,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孙苏姣,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唐之荣,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与被告雷玖敏、孙苏姣、唐之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4元,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冷水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谭胡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文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