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惠济区东升饲料厂与贾开赏、吴青华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惠济区东升饲料厂,贾开赏,吴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30-1号申请人郑州市惠济区东升饲料厂,经营场所:郑州市惠济区。经营者孙东升,厂长。委托代理人苗风景,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贾开赏。被申请人吴青华,系贾开赏之妻。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惠民保字第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自愿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及担保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青华、刘志银行存款225400元或者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审判员 任 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曹叶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