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商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虞雁飞与浙江唐润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胜峰建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雁飞,浙江唐润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胜峰建材有限公司,唐本全,蒋艳珍,唐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商初字第1842号原告:虞雁飞。。。。。。被告:浙江唐润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艳珍。总经理。被告:金华市胜峰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胜峰。总经理。被告:唐本全。。。。。被告:蒋艳珍。。。。。被告:唐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虞雁飞诉被告浙江唐润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胜峰建材有限公司、唐本全、蒋艳珍、唐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雁飞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雁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雁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63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8639元,由原告虞雁飞承担。审 判 员 孙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妍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