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安玲英与贾学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12号原告安某某。被告贾某某。原告安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亚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被告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某某诉称: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长期外出不务正业,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分割价值380000元共同财产,给付经济帮助费50000元。被告贾某某辩称:夫妻关系一直很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0年6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1991年12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贾某甲,现已成年。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外出做生意。2010年1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4年1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和好后原告撤诉。2015年6月1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一本,证实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临洮县洮阳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一份,证实双方生育情况。3、(2014)临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保证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于2014年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的情况。4、原、被告陈述,证实矛盾原因及双方分居时间。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登记结婚,且符合法定结婚要件,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原、被告多年来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不能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夫妻二人均已年迈,正需要互相扶助、互相陪伴,如双方互谅互让,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原告安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4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237.5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