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任艳梅诉被告任晓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艳梅,任晓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1871号原告任艳梅,女,1992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西村二组。被告任晓鹏,男,199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西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艳梅与被告任晓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艳梅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艳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艳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艳梅负担。审判员 冉肖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