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何俊与龚世威、漆若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0168号原告何俊。委托代理人袁斗斗,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世威。委托代理人胡杰,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漆若岚。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京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俊与被告龚世威、漆若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何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何俊已预缴)及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6,400元,由原告何俊负担;管辖权异议上诉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龚世威、漆若岚共同负担。审判员张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沈婧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