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谢秋凤与被告方春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谢秋凤,女。委托代理人刘刚,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春海,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诉讼代表人杜琼,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玉平、孙国祥,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秋凤与被告方春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秋凤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秋凤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秋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谢秋凤负担。审 判 长 张丰景审 判 员 仵嫄瑛人民陪审员 田东晓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