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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呼天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岗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天霞,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1504号申请人呼天霞,女,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岗,男,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呼天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岗抚养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因原审调解书没有确定给付多少的内容,现本院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呼天霞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2011)鄂托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梁 海 荣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