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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许德新、杨朝菊、许杨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民委员会诉中财产保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421号原告许德新。原告杨朝菊。原告许杨。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维,常德市武陵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授权为一般授权。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负责人周方庆。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步新,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德新、杨朝菊、许杨与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杨桥村3组)、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桥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德新、杨朝菊、许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第3村民小组、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办事处杨桥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