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康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云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334号公诉机关安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云龙,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2月15日被安丘市公安局押解回安丘,同年2月1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安丘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刑诉(2015)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云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云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康云龙无证驾驶鲁V×××××号车型普通货车,沿彭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安丘市景芝镇芝泮村村西安丘杨帆工艺品厂门前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过道路的刘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刘某乙受伤后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康云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康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康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康云龙无证驾驶鲁V×××××号车型普通货车,沿安丘市彭花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景芝镇芝泮村村西安丘杨帆工艺品厂门前处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过道路的刘某乙发生交通事故,致��刘某乙受伤后死亡。经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康云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亲属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3518号、(2014)安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康云龙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被告人康云龙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其年龄等身份情况;(2)安丘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康云龙系被抓获归案;(3)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康云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乙无事故责任;(4)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康云龙无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5)赔偿谅解书、收到条证实被告人康云龙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谅解。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证实:2013年11月23日上午,我父亲刘某乙在芝泮村西路上发生交通事故。3、鉴定意见(1)安丘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意见的补充说明证实,死者刘某乙既往有××史,遗有左侧肢体活动不灵活;颅脑CT证实其右侧基底节区软化灶、皮层下动脉硬化性脑病等原有××。本次车祸主要造成死者刘某乙左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积液、蝶窦积液等原发损伤,符合交通肇事成伤特征,经多次住院保守治疗,病情恢复欠佳,在原有××等因素的共同参与下,病情进一步加重,最终因陈旧性脑挫裂伤伴局部脑软化并双肺融合性小叶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潍坊医学院病理学教研窒剖验报告证实,刘某乙死亡原因系陈旧性脑挫裂伤伴局部脑���化并双肺融合性小叶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4、现场勘查笔录安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方位、现场遗留物、痕迹等情况。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康云龙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的案发过程及事实。上述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康云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康云龙归案后坦白认罪态度较好,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云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闫玉叶代理审判员 王英杰人民陪审员 张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奕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