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5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小琼与李定祥、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琼,李定祥,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444号原告周小琼,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李楠,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定祥,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林红,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赖建华、伍宏刚,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琼诉被告李定祥、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琼以二被告同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琼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原告成周小琼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