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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流民初字第5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周小琼与李定祥、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小琼,李定祥,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5444号原告周小琼,女,198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李楠,四川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定祥,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林红,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赖建华、伍宏刚,四川华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小琼诉被告李定祥、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小琼以二被告同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小琼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原告成周小琼负担。审判员  苏建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