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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建峰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王建峰,张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628号申请执行人: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仓,任经理。被执行人:王建峰,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被执行人:张秀华,女,汉族,1959年11月28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作出的(2013)庆商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建峰等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庆云县融兴典当有限公司同意王建峰一次性交付60000元结案,并当庭交付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庆商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宁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