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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明来与张广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来,张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71-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来。被执行人张广庆。申请执行人杨明来与被执行人张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商初字笫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路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