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明来与张广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来,张广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771-1号申请执行人杨明来。被执行人张广庆。申请执行人杨明来与被执行人张广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青法商初字笫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财产一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路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