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兴良犯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兴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14号罪犯张兴良,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4日作出(2004)西法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张兴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0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8年12月12日、2010年4月27日、2012年2月21日、2013年7月5日四次裁定共对其减刑四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以罪犯张兴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张兴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未缴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0年7月9日止。)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陈胜泉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