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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能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