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民一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民一初字第320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能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