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海分公司与王金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海分公司,王金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278号原告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海分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通榆中路55-1号。法定代表人薛龙,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海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和公司)诉被告王金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和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和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和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4元减半收取1352元,由原告广和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翠燕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人民陪审员 王维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晓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