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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何天民抢劫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天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691号罪犯何天民,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17日作出(2001)哈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天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日以(2001)黑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维持被告人何天民的原判刑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0日以(2005)黑刑执字第49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哈刑执字第335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何天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何天民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天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打饭员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不浪费粮食,保质保量,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处罚审批表、证明材料、证言材料、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存款收支明细、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天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何天民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改造表现、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天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5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