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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季伟兵与马忠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伟兵,马忠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92号原告季伟兵。委托代理人张久云,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忠德。委托代理人魏晋双,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红霞,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伟兵诉被告马忠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季伟兵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伟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季伟兵承担,余款525元退回原告季伟兵。代理审判员 祝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燕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