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19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王来梅与张双添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来梅,张双添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987-3号申请执行人王来梅,女,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张双添,男,198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来梅与被执行人张双添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张双添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82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张双添偿还申请执行人84639元及代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820元,现尚欠人民币35361元及利息未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双添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来梅明确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