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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7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安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林宏顺等人、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安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林宏顺,李延辉,张长水,刘素琳,王耀锋,林国,林国清,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799-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代表人刘少云,行长。被告福安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鹤兴东路9-10号,组织机构代码67654102-6。法定代表人林宏顺,董事长。被告林宏顺,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被告李延辉,男,198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张长水,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刘素琳,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王耀锋,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国,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林国清,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区经济开发区天湖路8号金龙商住小区1幢9层909、910、911、912室。法定代表人姚义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安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林宏顺、李延辉、张长水、刘素琳、王耀锋、林国、林国清、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福安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林宏顺、李延辉、张长水、刘素琳、王耀锋、林国、林国清、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安广安祥电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李延辉的银行存款427.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张长水的银行存款427.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王耀锋的银行存款427.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福建省恒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7.8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查封、冻结被告王耀锋、刘素琳共同所有的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432号瑞景名仕城16幢3层211号房产(产权证号00201117**)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林国清所有的福安市阳头漫洪路鸿辉名仕嘉苑B区8号楼401号房产(产权证号00152**)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3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林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