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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郑贤彬与王良胜、黄先祥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含民二初字第00389号原告:郑贤彬,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吴小青,安徽三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良胜,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黄先祥,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被告:黄先良,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贤彬与被告王良胜、被告黄先祥、被告黄先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贤彬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贤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大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