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31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刘某某,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XX德人民陪审员 李杰斌人民陪审员 肖兴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胡培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