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02889号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新天村村部二楼。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董事长。被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桔洲中村9号。法定代表人曹征东,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32元,减半收取18716元,由原告长沙中煌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罗庆君人民陪审员 熊达军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易 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