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国际创新园分理处与青岛王海经贸有限公司、王修松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国际创新园分理处,青岛王海经贸有限公司,王修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49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国际创新园分理处,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维一路1号B座1楼网点。法定代表人:王静。被告青岛王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浮山新区五小区24号楼五单元302户。法定代表人,王吉栋。被告王修松。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国际创新园分理处已向本院提出诉���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青岛王海经贸有限公司、王修松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国际创新园分理处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崂山支行国际创新园分理处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王海经贸有限公司、王修松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由子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