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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三基色影音设备有限公司、张后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三基色影音设备有限公司,张后常,刘慧,济南成大礼仪庆典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74886881-1。法定代表人刘虎军。委托代理人刘坤发,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秋平。被告济南三基色影音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69745342-0。法定代表人郝宗慧。被告张后常,男,汉族,住址山东省滕州市。被告刘慧,女,汉族,住址济南市长清区。被告济南成大礼仪庆典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69749471-6。法定代表人张后常。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三基色影音设备有限公司、张后常、刘慧、济南成大礼仪庆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13.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永青(兼)书 记 员 张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