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卢某与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495号原告:卢某。被告: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亲戚朋友做工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