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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闫金山与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金山,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闫金山。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伟,天津天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金山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环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金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金山撤回起诉。审判员  常春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海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