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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2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柳军与四川九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军,四川九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2303号原告柳军,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廖华,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阳秀,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九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余留贵。委托代理人秦琛,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告柳军与被告四川九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5月4日受理后,原告柳军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柳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柳军承担。审判员 宋 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柯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