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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执字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碧与关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碧,关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牛执字569-2号申请执行人杨碧。被执行人关莉。申请执行人杨碧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48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4500元,执行费11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关莉与他人共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红华东路*号*栋*单元*楼*号房屋,系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现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杨碧申请执行关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张媛媛代理审判员  代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涂 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