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秋菊与许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菊,许可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张秋菊,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斌,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可夫,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菊诉被告许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可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菊撤回起诉。诉讼费163元由原告张秋菊负担。代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濛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