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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秋菊与许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秋菊,许可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00184号原告张秋菊,女,汉族,1970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学斌,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可夫,男,汉族,1950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秋菊诉被告许可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秋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许可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秋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秋菊撤回起诉。诉讼费163元由原告张秋菊负担。代审判员  位青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濛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