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行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凤兰诉被告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兰,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德市热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双桥行初字第80号原告杨凤兰。委托代理人刘启明(系原告丈夫)。被告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南园路*号。委托代理人宫信。委托代理人李海滨。第三人承德市热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承德市双桥区富家花园。原告杨凤兰诉被告承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依法受理。本院依法追加承德市热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凤兰负担25元,退给原告杨凤兰25元。审 判 长 王 树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范瑞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曹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