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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王蕴玉与沈红伟、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中止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蕴玉,沈红伟,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072号原告:王蕴玉,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沈红伟,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蕴玉与被告沈红伟、安徽中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沈红伟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本院认为,被告沈红伟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丁���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雨 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