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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工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左X与王X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X,王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工法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左X,男,199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王X,女,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X继承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庆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