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青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5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使双方无法建立夫妻感情,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2015年农历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在无棣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4月7日举行结婚仪式,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6月30日,原告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虽结婚时间较短,但二人婚后并未有较大矛盾产生,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在所难免,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实双方已不存在感情,故原告王某诉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重新建立起的家庭和婚姻,遇事相互协商,和谐处理,共同创建美好生活。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无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