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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陈军、贾志龙、郑兴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贾志龙,陈军,郑兴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任明宽,该分行行长。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85号。被执行人贾志龙,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被执行人陈军,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被执行人郑兴彬,男,汉族,住高台县新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有限公司张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贾志龙、陈军、郑兴彬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贾志龙、陈军长期在外,无明确下落,且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郑兴彬家庭困难,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执行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3)高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玉峰审 判 员  潘海龙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永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