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梁怡强与张国松、赵君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951-2号原告:梁怡强,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836。被告:张国松,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025。被告:赵君京,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055。被告:牛越,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6061。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怡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梁怡强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毅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