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李宏广、朱登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李宏广,朱登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金初字第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黄长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乔海卫,该行职工。被告:李宏广,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朱登洲,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与被告李宏广、朱登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于2015年8月3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睢阳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 判 员 张 培人民陪审员 李善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袁洪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