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旌民初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史庆平诉成都祥瑞纸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庆平,成都祥瑞纸制品有限公司,德阳市峻翔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生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2162号原告史庆平,男,汉族。被告成都祥瑞纸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波。被告德阳市峻翔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生富。被告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守志。被告陈生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庆平与被告成都祥瑞纸制品有限公司、德阳市峻翔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生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庆平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庆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庆平撤回对被告成都祥瑞纸制品有限公司、德阳市峻翔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联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生富的起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原告史庆平负担。审 判 长  霍 红审 判 员  宾志君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爱民 来自